記者曾心芸/花蓮報導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規定,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妥戶籍登記,且沒有供出租或營業使用。
稅務局說明,原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如果因故將全戶戶籍遷出,即使實際上居住於該地,仍然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應自戶籍遷出之次年起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提醒,地價稅一般用地稅率為10‰至55‰累進課徵,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2‰,稅額相差4倍以上,為了維護民眾權益,該局近期已主動寄發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戶籍查核通知書,提醒戶籍遷徙時應特別留意,至少須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其中1人持續在原戶籍內,該處土地的地價稅才能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民眾如有地價稅課稅疑義,可利用該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局電話03-8226121分機182至187;玉里分局電話03-8882047分機222、253,將有專人竭誠為您解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