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賴榮偉/綜合報導
行政院主計總處日前突襲式發函各地方政府徵詢「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修正草案」意見要求在3天內回覆,全台各縣市政府均表示遺憾,並對草案內容合理性及程序上合法性提出質疑,從條文內容完備性,時間如此倉促,感覺到行政院主計總處有任務在身,目的性明確,目的即是要增加地方財政負擔及擴增行政院對補助款支配之權力。各縣市政府對此均頗有微詞,希望補助款設置係以照顧地方百姓、確保政府可提供完善的公共服務支出、平衡區域發展為目的,而非用於政治算計。
據悉,行政院主計總處6月3日發文各縣市,要求6月6日前就必須回覆意見,按照公文程序,公文從行政院發文到各縣市政府,再派發到縣市政府承辦人手上可能已經剩下2天,這種攸關地方重大事項的命令,按照行政程序法規定,原則上應預告周知且預告期間不得少於7日,行政院主計總處這次修正未給予地方合理研商時間,代表他們對修正案已有定見,發文地方徵詢意見只是形式上作業,實際上根本對地方所提的意見也不在乎。針對修正草案中,一般性補助款的補助事項將大幅修正,由「基本財政收支差短、定額設算之教育、社福支出及基本設施」改為不明確的法律用語,諸如「經常性、普及性、財政均衡、基本建設或維運性質」等用語,很大機會是為了在未來分配各地方政府的一般性補助款數額上做財政調控 (因新版財劃法第30條第3項已明文規定中央政府給予地方政府之一般性補助款項金額,不得少於113年度預算編列數),因此在補助辦法上必須要有解釋空間,以利後續運作。
法界人士指出,此次修正草案第三條也大幅降低計畫型補助比率,從現行補助最高90%降為不得超過50%。計畫型補助款設置,是中央為了達成施政目標而設置的誘因補助制度,目的在於誘使地方政府配合執行,以達成中央的施政方針,所以整個計畫方向的策略擬定還是掌握在中央手上,地方政府只是比較瞭解在地需求,而在中央大的施政架構下提出適當的子項目及預算需求,計畫型補助款是為了要完成國家一致性的施政目標,不應該被當作是中央施捨地方的經費或談判籌碼。
另外,此次修法亦增設「一般性補助款」補助上限規定,完全喪失一般性補助意義,一般性補助就是為了在彌補財政收支分配制度上分配不均的問題而設置,是為了要確保地方政府可以執行各項法定義務支出,本就不應該再附加條件要求地方自籌一部份經費,地方政府就是因為資源不足因應必要支出,沒有額外的財政餘裕空間自籌,才需要一般性補助的挹注。本次修法另將專案補助款制度刪除。如此修正後,一般性補助款似乎就變成了「專案補助款」,因為缺乏公平客觀的衡量基準,每項補助的解釋權力都掌握在行政院主計總處身上。
法界人士強調,法律規定中央應謀地方間之經濟平衡給予地方補助,是立法者基於國家地理環境不同而有不同發展水平的現實考量,給予中央的財政支配權力與職責,建請中央享受權力的同時亦不忘記承擔責任,並建議主計總處與地方充分溝通並參採地方意見,看見地方需求、看見人民需求、不是只看見政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