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賴榮偉/花蓮報導
花蓮縣115年度總預算案自114年10月14日送達縣議會以來,迄今仍未獲得審議,預算爭議持續升溫。縣議會程序委員會在10月22日、10月30日和11月18日三度以馬太鞍堰塞湖事件的災後重建經費為理由,要求縣政府檢討修正預算並增加經費。然而,縣政府一再表示,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議會無權在預算送達後要求行政機關重編預算,並建議採取依《預算法》及相關法律進行的追加減預算或附帶決議方式來處理災後重建經費問題,但這些建議至今仍未獲得排審。

根據法律界的專家分析,預算一旦送達縣議會,是否可重編成為關鍵問題。法律專家指出,政府單位必須依法行事,所有決策須有法律依據和授權。2004年,行政院主計處已就此議題發表解釋函,指出《地方制度法》明確劃分了地方議會與地方政府在預算編列方面的許可權,地方議會是預算的審議和決策機關,而地方政府則是預算的編列機關。因此,議會要求撤回預算重編,本質上已違反地方制度法相關規範。
歷史經驗告訴我們,地方議會預算僵局並非首次發生。以2011至2012年間嘉義市地方議會為例,該地在總預算擱置8個月後,最終也依《地方制度法》報請內政部協商,照原預算透過。法律分析指出,如議會以「退回預算、要求重編」的方式行事,事實上已超越其審議許可權,對行政權進行不當干預。
根據《地方制度法》第40條的規定,地方政府應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兩個月將預算案送達議會,而花蓮縣政府在114年10月14日已依時完成。而縣議會則應在會計年度開始前一個月,即11月30日前,完成預算審議。《地方制度法》的這一明確規範似乎並未被花蓮縣議會所遵守,導致目前預算無法進入審議程序。
目前花蓮縣議會議長採取程序委員會拒絕排審的做法,意在用「技術性杯葛」手段阻礙預算案的審議。根據《花蓮縣議會程序委員設定辦法》第四條,程序委員會的責任僅限於形式審查,不得進行實質審查或封殺提案。現在僅由12位議員組成的程序委員會,因要求縣府重編預算而拒不排審,使得預算案無法交由全體議會進行一讀,這樣的做法明顯逾越了程序委員會的法定職權,也未遵守其間的議會規定。
對於花蓮的災後重建預算,專家強調,相關法律已有相應的機制可依循。議會對馬太鞍等災區經費的關注應依《預算法》第79條和第83條進行,縣政府可以提出追加減預算,行政院則可發起特別預算。這才是正確且具有法律依據的處理方式。此外,在115年總預算審議中,議會還可以依據《預算法》第52條提出附加條件或附帶決議,指定已存在的經費用於特定災區或重建專案,以回應災民的實際需求。
花蓮縣政府也發出多次警告,若總預算未能在法定期限內完成審議,將進入預算空窗期。在115年1月開始的這一空窗期中,依照《地方制度法》等相關法規,不僅新興福利政策無法動支,即使是災害準備金和其他災防重建經費也面臨無法使用的窘境。一旦光復或花蓮地區再次遭遇洪水、地震或風災等突發事件,相關責任將無法界定,將嚴重影響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法律界的專家再次強調,如議會真正關心光復鄉等災區重建,應立即開始預算的審議,才能在法律框架內實質討論,並指定預算優先用於災區,以加速重建程序。要求行政機關無法律依據下重編預算的行為,只會導致更多不必要的拖延。回歸法律所設計的制度軌道,不僅能降低風險,還能保障民眾的權益,讓民主機製得以正常運作,這才是解決當前預算危機的根本之道。
(圖 本報資料照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