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税者權利保護協會:最高行政法院認肯花蓮縣地方稅務局係依法課徵礦石稅】缩略图

【納税者權利保護協會:最高行政法院認肯花蓮縣地方稅務局係依法課徵礦石稅】

記者曾英怡/花蓮報導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109年通過的礦石稅自治條例,施行期間自109年8月1日起至110年7月31日止,徵收期間為1年,分上、下半年各開徵一次,共開徵3期(109年下期、110年上期及110年下期),某一業者逐期提起行政訴訟,案經最高行政法院審理後均判決該局勝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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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局說明,109下期、110年上期及110年下期核定礦石稅應納稅額分別為6,351萬餘元、6,769萬餘元及691萬餘元,共計1億3,811萬餘元。最高行政法院分別於114年3月31日及115年2月12日判決該局勝訴確定,肯認109年通過的礦石稅自治條例的合法性。

花蓮縣納稅者權利保護協會表示,礦石稅的調漲歷史與背景令人關注。事實上,礦石稅的調漲可以追溯到2016年,一部名為《看見臺灣》的紀錄片激起了民眾對於環境保護及生態保持的重視。面對日益嚴重的環境問題,社會對於山林生態的保護呼聲愈發高漲,加上民眾對於礦業開採帶來的環境破壞的重大關心,促使花蓮縣議會於2016年提出提高礦石稅的建議。最初提議為每公噸100元,經討論後最終定為70元,這充分展現了地方政府在環保議題上的責任感及共識。

花蓮縣納稅者權利保護協會分析,在花蓮縣境內,約有26至30家礦石開採業者,其中以亞泥、臺泥及福安等大型企業為主。根據統計,這三家公司合計佔據了花蓮礦業市場的85%。值得注意的是,自礦石稅調漲以來,亞泥及臺泥兩大業者已繳納超過35億元的稅款,且從未提出行政救濟,顯示出其遵守納稅義務的誠信與對社會責任的承擔。

判決指出,礦石稅自治條例是為衡平採礦行為對環境永續的破壞,不僅無損害公益,反有助於充裕縣庫財源並投入環境維護相關工作,無違反地方稅法通則相關規定;又,礦石開採及運送對於業者之獲益,以及對於當地景觀、水土保持、交通運量所造成的負面影響,利與害均隨著開採量增加而擴大。因此礦石稅自治條例以開採量計算業者之應納稅額具正當性,且符合量益原則的精神。

關於縣府徵收礦石稅的爭議,花蓮縣納稅者權利保護協會強調,所謂的「地方特別稅不受地方稅法通則第四條三十%的限制」,使得花蓮縣政府在徵收礦石稅上尚未發現有不當之處,這一稅額的增減並不違法。而且,這一政策不是單一個人的決策,而是經過議會討論後的結果。由於個別業者對於這一政策表達不滿而上訴至行政法院,經行政訴訟確定,地方税務局依税捐稽徵法退、補税,這顯示出整個程序的合法性及合規性。

在面對議會及外界對於花蓮縣礦石稅種種的評價時,花蓮縣納税者權利保護協會呼籲社會大眾能眼光放遠,深刻理解礦石稅調整的重要性。調整礦石稅的目的不僅在於增加財政收入,更關乎山林資源的合理利用以及長期的環境保護。隨著社會的發展,我們要建立可持續的資源管理機制,以造福未來的世代。

花蓮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循法定程序加以課徵租稅,衡平環境影響,期間之徵納爭議難以避免,該局將持續尋求法院支持取得勝訴判決,謀求財政穩健永續。

民眾如欲進一步瞭解或有其他特別稅疑義,可利用花蓮地方稅務局免付費服務專線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分機188洽詢,該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圖片為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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