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太鞍溪堰塞湖洪災後的刑事責任討論:中央政府應承擔的防災責任與制度改進的必要性】缩略图

【馬太鞍溪堰塞湖洪災後的刑事責任討論:中央政府應承擔的防災責任與制度改進的必要性】

記者賴榮偉/花蓮報導
最近發生在馬太鞍溪的堰塞湖洪災,造成19人喪生、5人失聯,引起社會的極大關注。隨著對光復鄉長的羈押及其刑事責任的討論,不少聲音擔心,這樣的公共討論若僅僅停留在個人責任上,將可能忽視更重要的問題:在我國的憲政與行政法體系中,中央政府在重大災害中的指揮與監督責任是否得以合理檢視?

法界人士表示,根據《災害防救法》及其相關組織架構,當紅色警戒發布時,我國的防災體系應由地方應變提升至中央與地方的共同運作。此時,中央政府不僅是資訊的彙整者,還承擔著指揮、督導及在必要時介入的法定義務。這一制度的設計基於避免地方因為資訊不足、人力限制或行政慣性,導致防災決策失靈。

【馬太鞍溪堰塞湖洪災後的刑事責任討論:中央政府應承擔的防災責任與制度改進的必要性】插图

而花蓮地方法院在對光復鄉長羈押的裁定中指出,撤離和避難的資料來源、回報程式及實際執行情形之間存在矛盾,顯示出行政回報機制未能保證資訊的真實性和可驗證性。在行政法層面上,如果上級機關明知或應該知道下級回報可能失真,但卻未能建立查核、補正或實地確認的機制,那麼這就涉及到其監督義務是否充分履行的問題。

【馬太鞍溪堰塞湖洪災後的刑事責任討論:中央政府應承擔的防災責任與制度改進的必要性】插图1

花蓮縣議員吳建志表示,從更高層次的行政法基本原則出發,本案涉及比例原則和信賴保護原則的適用。中央政府擁有發布紅色警戒、設計防災制度及排程跨部會資源的許可權,因此應承擔與其許可權相對應的監督及風險控制責任。若在災難發生後,將全部責任集中於基層首長,顯然會造成權責配置的失衡,這不符合比例原則所要求的責任相當性。

【馬太鞍溪堰塞湖洪災後的刑事責任討論:中央政府應承擔的防災責任與制度改進的必要性】插图2

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及基層公務員有理由依賴中央制定的警戒標準、通報流程及防災指引,這些資訊足以構成其行動的依據。如果制度本身缺乏可查核性及即時修正機制,但事後卻僅以個人刑責作為回應,那不僅無助於釐清真相,更有可能動搖整體行政體系的信賴基礎,對於長遠的防災治療不利。

法界人士指出,刑事司法的焦點在於個人責任的確認,而行政法與憲政責任則關注權力配置的合理性及責任與許可權的對應性。19條生命的代價,不僅要求對其刑事責任的明確界定,更需要從制度層面進行反思與檢討。中央政府應主動回應,說明在警戒發布後的指揮流程、督導措施及決策依據,並接受公共檢驗。

法界人士強調,唯有將責任拉回到行政及憲政層面,防災體系才能得到真正的改善,而不僅僅是藉由個案處罰來結束這場討論。這場災難不應成為個人懲罰的理由,而是促使我們思考整體防災體系的必然契機,進而建立起更為完善的制度與機制,保障未來人民的生命安全。

Back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