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適用房屋稅優惠稅率 申報期限延長至6月2日】

記者許湘羚/花蓮報導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新制自113年7月1日起施行,今(114)年5月1日首次開徵。財政部考量今年係新制實施第1年,為落實出租房屋輕稅目標,並維護民眾權益,減少徵納爭議,除了日前已宣布未及完成「設籍」要件可延至6月2日之外,近日再宣布房東將房屋出租,並申報所得達最低租金標準者,也延長申報期限至6月2日。

該局說明,房屋稅新制針對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法定稅率調高為2%至4.8%,並採全國歸戶全數累進方式課徵。為鼓勵房屋所有人將房屋釋出至租賃市場,讓租屋族租到合適房屋,針對房屋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所得稅法規定一般租金標準之住家用房屋,法定稅率特別調降為1.5%至2.4%,與非自住住家用房屋相較,最低稅率少0.5% (相當於減1/3),最高稅率也少2.4% (相當於減半),可有效減少稅負。若房東來不及在3月24日前申報房屋出租,請把握最後申報期限,於6月2日前提出申請。

該局特別提醒,符合規定的出租房屋,請於今年6月2日以前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准,房屋稅就可適用較低稅率課徵。至於房屋供公益出租或社會住宅(包租代管)使用,係由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逕行依通報資料主動核定,民眾毋須提出申報。

民眾如對房屋稅有任何疑問,請撥打地方稅務局免付費服務專線電話0800-386969或稅務專線03-8226121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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