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記者賴榮偉/花蓮報導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長呂玉枝及行政暨研考處長陳建村今(5/2)日說明針對媒體報導福安礦業(幸福水泥集團)退稅一事,已依3月31日行政法院判決結果,並於4月14日開始相關退稅及徵補稅作業,依法行政,無外界所稱因錄音檔「火速」退稅,縣府嚴正聲明再有任何扭曲不實,該府將依法提起訴訟。
地方稅務局長呂玉枝說明該案時序時指出,福安礦業就適用105年《花蓮縣礦石開採特別稅自治條例》(施行期間自105年7月1日至109年6月30日)課稅處分共提起8件行政訴訟。經歷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後,113年間縣府再審之訴遭最高行政法院駁回定讞,有關此施行期間之8件行政訴訟案,縣府業依判決結果退回溢繳稅款另加計利息共計2億3,812萬餘元。

呂局長提到,另針對109年《花蓮縣礦石開採景觀維護特別稅自治條例》(施行期間自109年8月1日至110年7月31日),福安礦業提起3件行政訴訟,其中2件最高行政法院已於114年3月駁回福安礦業上訴定讞、縣府勝訴,福安礦業須補繳稅額及利息約新台幣6,872萬餘元,目前尚有1件訴訟持續審理中。

行政暨研考處長陳建村表示,《花蓮縣礦石開採特別稅自治條例(105年)》由第18屆第3次臨時會23位議員連署提案,原建議每公噸課徵100元,經全體議員討論後,第10次臨時會共識決議為每公噸70元。縣府依地方自治程序辦理,議會三讀通過後報中央,由財政部、經濟部、內政部及主計總處審查,並由經濟部徵詢業者意見,最後財政部准予備查後,縣府公告實施依法課徵。
花蓮縣政府強調,針對法院判決結果表示尊重,地方稅務局已依程序執行退稅及補稅作業。另,特別稅收有效挹注縣政及13鄉鎮市公所地方財政,除大幅減債60億元、降低後代子孫負擔外,主要用於全縣多項新訂社會福利、教育、環境保護、及基礎建設配合款等多元面向,縣府將持續依法行政,善用稅收,兼顧財政健全與地方永續發展,以造福全體鄉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