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福安礦業案已早於4/24、25發函 籲外界勿錯誤連結】

地方新聞中心/花蓮報導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針對今(5/2)日媒體報導福安礦業(幸福水泥集團)退稅一事,已依3月31日行政法院判決於4月14日開始相關退稅及徵補稅作業,說明如下:

地方稅務局說明,福安礦業就適用105年《花蓮縣礦石開採特別稅自治條例》(施行期間自105年7月1日至109年6月30日)之課稅處分共提起8件行政訴訟。經歷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後,113年間縣府再審之訴遭最高行政法院駁回定讞,有關此施行期間之8件行政訴訟案,縣府業依判決結果退回溢繳稅款另加計利息共計2億3,812萬餘元。

地方稅務局補充,另針對109年《花蓮縣礦石開採景觀維護特別稅自治條例》(施行期間自109年8月1日至110年7月31日),福安礦業提起3件行政訴訟,其中2件最高行政法院已於114年3月駁回福安礦業上訴定讞、縣府勝訴,福安礦業須補繳稅額及利息約新台幣6,872萬餘元,目前尚有1件訴訟持續審理中。

花蓮縣政府強調,針對法院判決結果表示尊重,地方稅務局已依程序執行退稅及補稅作業。另,特別稅收有效挹注縣政及13鄉鎮市公所地方財政,除大幅減債60億元、降低後代子孫負擔外,主要用於全縣多項新訂社會福利、教育、環境保護、及基礎建設配合款等多元面向,縣府將持續依法行政,善用稅收,兼顧財政健全與地方永續發展,以造福全體鄉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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